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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竿插女童案10年後 監院官員洩密判刑反控同僚偽造文書

監察院。(資料照)

監察院。(資料照)

2020/06/04 13:04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媒體10年前報導「監委報告出爐,竹竿插女童案,檢警重大違失」,引來監察院懷疑自家人洩密主動告發,時任監察院調查官林淳森被查出洩密遭判刑4月定讞;林淳森自認被栽贓,曾控告時任監察院調查處長巫慶文等3人不起訴後,改告時任監察院秘書長陳豐義等4人偽造文書;台北地檢署仍認定罪證不足,今將陳豐義等4人不起訴。

判決指出,1996年台中林姓女童疑遭謝姓男子性侵,全案纏訟14年後,2010年謝男獲判無罪定讞;監院立案調查,認定檢警起訴草率、督導不周,因逾公懲法10年懲戒追訴期,無法彈劾失職公務員,只能糾正機關。

2010年4至5月間,監察院調查報告尚未通過審查及決議,依監察法規定不得公布;但同年5月11日,相關調查內容即被平面媒體刊出,法院比對報導及調查報告內容,認為報導內文有多處用字遣詞及造句,與監察院調查報告一模一樣,主動告發;最後查出林淳森洩密,判刑4月定讞。

林淳森認為共有23人經手調查案,不能僅憑他與撰稿記者是學長、學弟的關係,即栽贓是他洩密;林淳森質疑監院製作不實的調查文書,害他被檢方起訴,先控告時任監察院調查處長巫慶文等3人,但3人先前均已獲北檢不起訴。

林淳森後來另控告陳豐義等4人,擅自調閱通聯涉偽造文書等罪;檢方認為,當時是時任監察院長的王建煊召開院會之後,指示政風室徹查,4人才據此進行公務調查,當年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也沒規定調閱通聯及使用者等資料須向法官提出聲請,認定陳豐義等4人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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