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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一審判無罪 檢察官劉承武:刑法有精神疾病「不能免責」條款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今針對嘉義地院一審判殺警無罪一案發表看法,強調法官沒引用精神疾病不能免責的條款,對無罪判決「完全不能同意」!(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今針對嘉義地院一審判殺警無罪一案發表看法,強調法官沒引用精神疾病不能免責的條款,對無罪判決「完全不能同意」!(資料照)

2020/05/01 11:11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7月處理火車補票糾紛,遭鄭姓男子持刀刺傷殞命,嘉義地院昨依精神鑑定報告,認定鄭嫌行凶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而引起輿論譁然;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今也就此案發表看法,強調法官沒引用精神疾病不能免責的條款,對無罪判決「完全不能同意」!

劉承武今表示,法條應修法,遇到精神分裂患者犯案時,應進行多次鑑定,否則受害家屬情何以堪!

劉承武說,法官忘了引用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精神疾病也不能免責的條款,因為至少有沒吃藥的過失,甚至是故意不吃藥的可能。

根據刑法第19條減刑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劉承武強調,檢察官應提出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精神疾病不能免責的條款,提醒3位法官,他相信此案二審宣判時,應會引用此項精神疾病不能免責的條款而改判有罪!

劉承武說,只是依據公民與政治國際人權公約規定,有精神障礙的人犯罪,不能判死刑,但依據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精神障礙者因故意或過失而不吃藥,自行招致疾病才從事犯罪行為者,還是應該判有罪!

對於嘉義地院此件爭議判決,法務部長蔡清祥則表示,殺警行為天地不容,為免鄭嫌獲釋後再犯,已啟動社會安全網,要求相關單位密切注意;內政部長徐國勇也表示,絕對會上訴,為殉職員警爭公道;警政署長陳家欽更是對判決深感憤怒,強調警界無法接受。

李承翰的母親則泣訴,社會要安定,殺人一定要嚴(重)判,讓警察有信心執法,不然大家以後怎麼做?她質疑:「治療出來不會再犯罪?若殺人又說精神有問題,審判長負責嗎?」

對於殺警無罪判決引來議論,嘉義地院則表示,法院依證據與法律審判;交保方面,家屬改日來辦保時,將召開調查庭,裁量是否增加具保條件。

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7月處理火車補票糾紛,遭鄭姓男子持刀刺傷殞命,嘉義地院昨依精神鑑定報告,認定鄭嫌行凶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而引起輿論譁然。(資料照)

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7月處理火車補票糾紛,遭鄭姓男子持刀刺傷殞命,嘉義地院昨依精神鑑定報告,認定鄭嫌行凶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而引起輿論譁然。(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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