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洛鄉前鄉長李新煌及蔡志和收賄 各判刑7、8年
麟洛鄉前任鄉長李新煌(左圖)及蔡志和(右圖)收賄涉貪,屏地院各判刑7年及8年。(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麟洛鄉2位前任鄉長蔡志和及李新煌,因涉嫌收受工程賄款被屏東地檢署查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後,屏東地方法院今天審結,依貪污罪併處蔡志和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併處李新煌7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屏東地檢署前年偵辦麟洛鄉道路環境改善工程採購弊案,發現李新煌、蔡志和先後擔任麟洛鄉長、秘書期間,就麟洛鄉102年底至105年9月間預算金額1千至3千萬餘元不等的8項道路類工程採購案,收受黃姓等承包商得標工程款5%至15%不等賄款,2人合計收受710萬元。
李、蔡2人先後遭到羈押,檢察官偵辦後認為2人坦承犯行且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合計377萬元,建請法院從輕量刑;屏東地院審理後於今天下午宣判,蔡志和及李新煌犯貪污罪各6罪,分別併處8年及7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