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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管理員暗槓在押竊賊的項鍊 判刑1年定讞

2020/04/20 11:3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看守所戒護科夜勤約聘管理員高綱鴻,因積欠賭債,竟「暗槓」被羈押的中國籍董姓竊賊價值4萬多元的金項鍊,趁亂將項鍊藏在左手裡,並故意漏載於收容人保管物品資料中;法院一、二審皆依貪污罪的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高男1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高男有詐欺記錄,2017年2月起以約聘身分進入北所戒護科,擔任夜勤管理員,負責辦理新收程序、物品保管手續等戒護勤務工作。

2018年10月6日凌晨3時許,中國籍董男因涉嫌竊盜,法院裁定羈押於北所,高男在幫他辦理新收程序時,覬覦對方脖子上掛著的1兩重、價值4萬5000多元的金項鍊,取下後趁機藏在手上,並故意漏填於「收容人物品保管分戶卡」文件上,蓋上「本人入所攜帶各項保管物品,已清點完畢並全數放入保管袋內無誤」印文,再將文件交給董男。

董男進入舍房後,經室友提醒才發現文件中漏載金項鍊,趕緊告知看守所主管,主管詢問後,高男坦承犯行,但金項鍊下落不明,他辯稱就算拿去典當,也難逃被查獲,就隨手丟進垃圾桶,但所方找不到項鍊,高男事後也已被遣返,項鍊迄今仍不知所蹤。

高男偵查時自動繳回7萬餘元,一審新北地院依犯案當日黃金牌價,認定項鍊價值約為4萬5000元,認為高男為「身分公務員」,為一己之私侵占項鍊,導致被害者財產受損,有損官箴,但符合自首,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所得財物價值低於5萬,皆可減刑,因此輕判1年、褫奪公權2年。

高男上訴希望用「情堪憫恕」再減一次刑,但高院認定沒有值得同情之處,去年12月駁回上;高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認定二審沒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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