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分屍案改判無期關鍵:「陳伯謙符合自首」
高院法官兼審判發言人連育群對判決做說明。(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震驚全國的「華山分屍命案」,台北地檢署偵查起訴認定兇嫌陳伯謙涉性侵、勒斃酒醉的高姓女學員,並肢解成7大袋棄屍,一審依強制性交殺人等罪判陳死刑。高等法院審理時,陳伯謙否認殺人指控,咬定凶嫌是身份不明的華裔美籍男子ERIC,但傳訊一名證人卻稱他並非「ERIC」,也不認識陳,死者父親高父痛罵陳至今還卸責推給「幽靈」,是「惡魔、人渣」,應判死刑,高院仍認定陳犯下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人罪,但陳符合自首,今逆轉輕判改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高等法院發言人、法官連育群在判決後召開記者會表示,陳伯謙觸犯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竊盜罪判8月徒刑,另外遺棄屍體罪判處4年2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未扣案犯罪所得100元宣告沒收。
連育群指出,陳伯謙涉殺害高女,是觸犯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犯行極端惡劣,本應量處極刑,不過,陳涉嫌強制性交故意傷害罪、遺棄屍體罪符合自首要件,但一審認定不符合自首要件,故撤銷此部份,將一審判決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