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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內清槍走火害友人爆頭亡 男誤擊過失判刑2年4月

持槍討債後卻誤擊友人的張男。(資料照)

持槍討債後卻誤擊友人的張男。(資料照)

2020/03/29 12:38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35歲張姓男子因友人酒後與他人起糾紛,遂持槍與呂姓男子等人前往助陣,未料回程車上,張男清槍走火,誤擊呂男頭部,車輛失控衝撞路邊護欄,同車4人嚇得一哄而散,後車友人協助將呂男送醫,還向警方謊稱是車禍造成,但呂男經搶救仍不治,張男自知難逃法網,當晚主動帶槍投案,新北地院日前依過失致死、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張男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1月23日晚間11時許,張男得知友人喝醉與他人起糾紛,持槍帶著呂男等12人前往助陣,呂男則開車載人,談判結束後、車輛行經新北市新莊區堤外道路,坐在副駕駛座後方的張男,掏出改造手槍準備清槍,槍枝卻走火擊發2顆子彈,子彈當場打中開車的呂男,車輛隨即失控撞上對向護欄,車上4人嚇得逃離現場,後車友人開車經過發現有狀況,趕緊將呂男送醫,協助將呂男送醫的陳男、羅男,為了掩護張男誤擊實情,謊稱:「是車禍撞的啦!」就從醫院落跑,而呂男最後也因傷重不治身亡。

事後張、羅、陳男主動至警局投案,死者家屬懷疑張男故意射擊呂男,坐在副駕駛座後方的張男哭著說,因清槍走火,不小心打中駕駛呂男頭部,呂男在他最困苦時伸出援手,對於誤擊呂男害死他,也感到很難過,陳、羅男則聲稱沒看到槍、不知情,檢方因此起訴張男,陳、羅男證據不足不起訴。

合議庭認為,張男於清槍走火誤擊被害人後,主動自首並繳回槍砲,並與呂男配偶調解成立,因此判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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