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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店隨機殺人案今解剖 律師:精神障礙「不吃藥」難求減刑

    林姓騎士無辜遭到殺害,檢察官今解剖遺體釐清死因。(資料照,民眾提供)

    林姓騎士無辜遭到殺害,檢察官今解剖遺體釐清死因。(資料照,民眾提供)

    2020/03/17 09:3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上週發生的新店隨機殺人案,檢警今早於新北市立殯儀館對遇刺身亡騎士進行解剖。關於王姓兇嫌自稱有精神疾病、忘記吃藥;其辯護律師也以此理由主張其行為只構成刑度較輕的傷害致死罪,而非殺人重罪。對此,律師丁昱仁提出不同看法,以刑法「原因自由行為」概念為例,分析患病的王男若明知沒吃藥恐有殺人傾向,卻仍「不吃藥」,放任自己在精神障礙下殺人,恐無法以精神障礙等理由當作減刑的抗辯。

    丁昱仁表示,依刑法第19條關於精神障礙減刑的規定,第1項是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可以完全不受處罰。第2項是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就可以減輕其刑。這兩項規定也是一般殺人犯在審判時最常主張的條款,並要求精神鑑定在殺人時的辨識或控制能力低於常人。不過,第3項規定了例外情形,也就是如果行為人是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自己精神障礙而犯罪,就不得減刑,第3項在學理上就是所謂「原因自由行為」。

    丁昱仁指出,以本案案例而言,若為「原因自由行為」,意旨王男在一般正常有服藥時,也就是精神無異常時就已有犯罪故意,而在未吃藥下利用其患病的精神狀態,去做平常不敢做的壞事,以本案為例即是殺人的行為。

    丁昱仁說明,原因自由行為要符合3階段的要件,第1階段為,王男神智清楚時,主觀上已經有殺人的故意(甚至不確定故意)。第2階段則是,因王男神智清楚時雖想殺人,卻不敢真的動手,所以故意利用不服藥等手段,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的狀態。然後第3階段,就是在精神障礙下,也就是責任能力有欠缺時,動手實現原本殺人目的。簡單來說,就是有意識地利用自己神智不清的機會,去實現殺人等犯罪。因為王男都是故意的,所以即便殺人當下是神智不清,但依據刑法第19條第3項的例外規定,仍然成立故意殺人罪,與一般殺人相同處罰,不得以精神障礙為藉口,主張減輕,否則形同鼓勵犯罪者先讓自己陷入精神障礙下再進行犯罪。

    丁昱仁補充,但如果患病的王男知道自己有殺人的慾望,並靠著服藥來克制,卻因「疏忽」忘記吃藥,導致陷入精神障礙的狀態下殺人,則屬於「過失原因自由行為」,依然不得因此藉口精神障礙而減輕其刑,但論以較輕的過失致死罪。

    據刑法第19條第3項,於因故意或過失招致者,將不能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理由,來請求法官減輕其刑。換句話說,即便王男患有精神疾病,卻不吃藥導致害死無辜民眾斷魂,無論主觀上是故意或具有過失,仍不可以刑法第19條來作為減免罪責及刑責的理由,而最重仍可能處死刑的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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