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家門前空地被停車噴漆曝車主個資 屋主判刑2個月

何男被苗栗地方法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處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何姓男子,因不滿高姓男子將使用車輛停放在他住家大樓前方空地,以油漆在空地路面噴上高男2輛汽車的車牌號碼及高男的職業與全名,結果被苗栗地方法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處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判決書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的「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的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 、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且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的利用,除有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或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經當事人同意;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
法官調查,何男因不滿高男將其使用的多部車輛停放在他住家大樓前方空地,以揭露高男個人資料的方式,向高男施壓,欲令高男將車輛駛離,已造成高男的個人資料遭非法利用而損害。
法官認為,何男行為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