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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電話? 婦人賣健康食品 變成性交易應召站老鴇

台中高分院認為雙方通話49秒,只能證明雙方曾電話,不能證明林女賣淫。(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認為雙方通話49秒,只能證明雙方曾電話,不能證明林女賣淫。(資料照)

2020/01/15 14:4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從事性交易的女子可樂,接獲應召站指示到汽車旅館接客,她抵達前,撥打LINE電話給林姓女子,雙方對話49秒,不料,等候她的竟是警察,員警發現可樂與林女通話49秒,認定林女就是應召站成員而法辦,法院一審時,林女喊冤說,是可樂打錯電話,她誤認是買健康食品的客人而接聽,台中地院卻認為打錯電話,何需談49秒?依圖利媒介性交罪判刑6月,二審卻認為,49秒的通話只能證明雙方曾對話,不能證明林女媒介性交易,據此改判無罪,檢方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LINE暱稱「陳圓圓」的應召站,散發「全套外約(約妹跟我要照片)」、「全套50分,做愛1次」的性交易訊息,中市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員警得知後,2017年11月22日透過LINE聯繫「陳圓圓」,當天傍晚於汽車旅館性交易,代價5500元,花名可樂的鄭姓女子,接獲「陳圓圓」的LINE指示,她「趕場」時,打一通LINE電話給林女,通話時間49秒。

可樂進入房間,才得知男客是警察假冒,員警於LINE記錄中,發現林女與可樂對話,林女又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判刑4月的前科,遂認定林女就是「陳圓圓」應召站成員法辦。

台中地院一審時,可樂供稱,她不認識林女,都是從LINE接獲「陳圓圓」指示接客,至於打電話給林女的原因,兩人談了些什麼?她已經忘記,林女則辯稱,她的女兒賣健康食品,她當時誤認可樂是想買健康食品的客人,可樂卻一直問「陳圓圓在哪裡?(指性交易地點)」,她發現可樂打錯電話,就立刻掛電話,林女的女兒也到法院作證,證明自己賣健康食品,其母林女會幫她接洽客戶,但一審卻認為,如果是打錯電話,何需講49秒,認定林女就是應召站成員,判處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林女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有不同見解,認為雙方通話49秒,只能證明雙方曾電話,不能證明林女賣淫,且可樂供詞前後不一,卻從未指證林女媒介賣淫,「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林女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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