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說大話若獲國賠要捐3萬 被法官打臉罰單照繳
民眾騎機車超越停止線被檢舉、提國賠還被打臉。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徐男騎機車因超越停止線,在人行道前才停下,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檢舉,被裁罰9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追加請求國賠6萬元,還說如果他獲國賠要捐3萬元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不過光說大話,台中地院法官駁回他的撤銷裁罰及國賠的2項請求。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判決書指出,徐男去年4月23日下午騎機車,行經中市國安一路與玉門路口,停等紅燈時卻因「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停等紅綠燈超越停止線)」之違規行為,被民眾檢舉(提供行車紀錄器),台中裁決所開罰900元,他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他提起行政訴訟,且認為開單機關(六分局)依行政訴訟法應傳喚他到案說明,他都沒有收到任何傳喚,沒有陳述機會,開單機關有疏失,他請求撤銷罰單同時,要求國賠。
徐男說,他所停的地方是一旁大樓的法定空地,不能算是馬路,員警僅憑擷圖違規定點有誤,該裁罰有誤。而民眾檢舉,分局員警理應實地調查檢舉事項是否屬實,並應傳喚當事人來說明,六分局有故意過失、損及他在行政法上保護的權利,一併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應賠償他6萬元,獲判決後他將捐款3萬元予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不過法官審理發現,從民眾所提供行車紀錄器,徐男騎機車在馬路外車道,前方已經紅燈了機車還一直走超越停止線,在人行道前(有行人經過)才停下來,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認為,行車紀錄器影片是一段連續影片,無偽造及變造情形,並無舉發違規地點有誤的問題,而徐男收到舉發通知單後,已交付經其填寫並簽名之陳述單,怎說無陳述機會?而裁決單位經調查確認無誤而作成原處分,六分局無疏失,也無未盡調查義務,徐男所請無理,兩項請求全部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