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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常被鄰居抱在腿上、摸隱私處 鄰居色阿公被判3年6月

示意圖。

示意圖。

2019/12/10 06:22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62歲客運司機「伊竇」被指控3年前,鄰居11歲女童經常到他家遊玩,他涉嫌抱坐在大腿上,趁機猥褻女童(有智能障礙),甚至女童的媽媽、弟弟及妹妹都在場,也被他上下其手,伊竇矢口否認,但法官認為女童是因另案被安置,社工對她進行身心評估才說出來,並非家人主動提告,期間也沒有索賠,採信女童說詞,依強制猥褻罪判伊竇3年6月,此案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伊竇與女童一家原是鄰居關係,2016年上半年女童常自己或全家到伊竇住處,伊竇夫妻把他們當客人對待,經常將女童抱坐在他的大腿上,但據女童陳述,伊竇阿公將手自上衣領口伸入內衣內撫摸她胸部,又自褲頭伸入內褲內撫摸她下體。

這件事是2019年間女童因另案經緊急安置,經社工評估身心狀況時,女童陳述出來。據女童指控,她約去伊竇家5、6次,也被摸了5、6次。最後一次媽媽、弟妹都在場,媽媽在顧弟弟,妹妹在看電視。回家後有跟媽媽講,媽媽說以後不要再去被告家,之後她們就沒有再去了。

伊竇坦承女童讀國小時,常在其住處客廳玩,也將女童抱坐大腿上,但否認犯行,辯稱未撫摸女童胸部及下體。也否認知道女童有智能障礙問題,辯護人辯護說,按被告2016年6月間班表,星期六、日被告都在上班,女童卻指述去被告家,被摸了5、6次,顯然與客觀事實不符,又無其他補強證據,女童指述有瑕疵。

法官審酌,上述事件發生後,女童有告知媽媽及妹妹,但媽媽僅告知女童以後不要再去被告家,並未提起告訴,是在今年4月才具狀提告,期間未見索賠,雙方應無任何挾怨報復情形,女童證詞可信。

台中地院合議庭認為,伊竇為滿足一己性慾、好奇,對女童為強制猥褻行為,已在女童身心留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造成她心理上難以磨滅陰影,對女童日後人際關係及人格發展,會有負面影響,犯後又飾詞狡辯,毫無悔意,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對未滿14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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