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六童上游泳課溺斃 學校免國賠定讞
林姓男學童上游泳課溺水身亡,二審認定安順國小與老師並無疏失,改判校方不必賠償;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確定免賠。(情境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6年前台南市安順國小6年級林姓男學童,隨班到安順國中游泳池上游泳課,溺水身亡,林生父母向2校校長、2位老師、救生員訴請國家賠償。一審判安順國小與老師要連帶賠償500多萬元,但二審認定安順國小與老師並無疏失,逆轉改判校方不必賠償;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定讞,確定免賠。
林生父母主張,2013年5月16日上午10點多,安南區安順國小六年級鄭姓男導師、石姓男游泳教練帶學生到安順國中游泳池上游泳課,家長認為2師與劉姓救生員發生一連串疏失,導致兒子溺水、肺水腫窒息,送醫後在中午不治。
林童家長控訴,教練與救生員未及時察覺林童溺水,搶救時間也有延誤;安順國小游泳課未依1比15的師生配置,違反師生比規定;安順國中游泳池未配置足夠救生員和救生器材,管理、設施欠缺,導致溺水者離開水面後無法及時急救。
安順國小答辯,當天29名學生有2位老師帶領,符合師生比例規定,即使有違反,也與林童死亡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林童身高171公分,站立起來即可輕易高出水面,林童在當天上午10點46分許身體傾斜前,沒有任何溺水跡象,教練發現他身體傾斜時,就將他扶住、抬上岸邊,10點50分與校護輪流對他做CPR至他回復呼吸心跳、並戴上氧氣罩,教學與急救過程都沒過失。
安順國中則說,林生死亡結果與校方泳池設施、管理與救生員配置沒有因果關係,救生員於發時確實在場且通知校護,並未擅離職守,應無過失。
一審台南地院認定帶隊教師與安順國小有疏失,應賠500餘萬元。
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教練與導師的急救過程並無不當,安順國中的泳池救生配置與管理也無欠缺,撤銷改判國小、國中與相關人等免賠。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認同二審的判定,判決沒有違背法令之處,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