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以上算聚眾! 攜械聚眾鬥毆最重判7年半 立院初審通過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記者謝君臨翻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防止聚眾鬥毆亂象,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並新增意圖要件,若於公共場所聚眾並攜帶凶器施以強暴脅迫,或造成公眾及往來交通危險,首謀及下手者最重處7年半徒刑,在場助勢者最重處1年半徒刑或15萬元罰金。本案需交由黨團協商。
立院司委會上午審查「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將「公然聚眾」的要件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並增訂加重處罰態樣,提高罰金及刑度,另增列不罰及減輕刑責條款等。
現行刑法第150條條文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審通過條文為,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而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本次修法也新增2項加重處罰態樣,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包括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換言之,在場助勢者最重可處1年半徒刑或15萬元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最重可處7年半徒刑。
另,本次修法也增訂減輕刑責條款,若自動或受公務員制止而當場停止行為者,在場助勢者,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
至於刑法149條條文部分,則因涉及聚眾解散命令部分,在場立委認為恐與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規定產生衝突,經討論後認為仍有疑義,因此條文保留送協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