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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掛失竊車牌被逮依贓物罪起訴 二審改判無罪

劉男騎懸掛失竊車牌機車被逮,檢方依贓物罪起訴,一審有罪,二審改判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劉男騎懸掛失竊車牌機車被逮,檢方依贓物罪起訴,一審有罪,二審改判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2019/10/31 08:4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劉姓男子騎著懸掛失竊車牌機車,被警方攔查送辦,檢方訊後依寄藏贓物罪起訴,一審法官判劉男拘役30天,二審法官認為不符寄藏贓物罪構成要件,改判劉男無罪。

劉男去年12月間騎機車行經屏東市遇警方攔查,警方發現劉男犯有前科,還懸掛失竊車牌,懷疑另有所圖,劉男辯稱機車是自家報廢車輛,被人偷走尋獲時便已懸掛該車牌,不知是失竊車牌,也不是他偷的。

檢方偵辦後以觸犯寄藏贓物罪聲請簡易判決;屏東地院簡易庭判劉男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劉男不服,提起上訴。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檢方無法證明該失竊車牌為劉男所盜取,也難以寄藏贓物或其他贓物罪論處,劉男行為比較可能涉及侵占脫離持有物罪嫌,二者犯罪構成要件迥異,罪質不同,並無共通性,合議庭難變更起訴法條逕為被告有罪判決。

合議庭認為,劉男否認犯下贓物罪行,請求撤銷原判決,為有理由,准予請求,應為無罪諭知,還可上訴;至於劉男涉嫌侵占脫離持有物的行為未經起訴,不得審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刑法贓物罪與侵占遺失物罪刑責落差甚大,前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後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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