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港府有港女命案管轄權?法務部一次說清楚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去年2月在台殺害女友的港男陳同佳,返港後因盜領女友帳戶等罪入監服刑,23日即將出獄,特首林鄭月娥18日發布新聞稿,指將協助陳同佳來台受審,積極態度與之前相比判若兩人,我方法務部謹慎以對,強調港方也有管轄權,應以殺人罪續押陳同佳。
港方一直以香港法律無法偵辦境外殺人為由,自認沒有港女命案的管轄權,拒辦陳同佳殺人罪,但法務部揭密,指去年6月間,香港執法人員即透過情資交換,向我方表示港方積極調查陳同佳是否於香港境內串謀殺害計畫。
法務部指出,香港保安局亦於去年3月16日對香港媒體表示,與香港警方及律政司研究在香港法律體系之下如何處理這宗案件,最重要是調查所有事情的真相;另於同年5月2日書面答覆香港議員時,亦提到就本案竭力搜集所有可能有用的證據。
法務部認為,據上所憑,顯見香港檢警等機關本已在調查陳同佳是否在香港預謀犯案,並調查相關事實及蒐集在港證據,外傳港府強調香港法庭對港女命案犯嫌無管轄權,實大相徑庭而昧於事實。
法務部進一步解釋,依香港現行刑法,雖以屬地原則為基礎,但若將此理解為香港法律絕不可適用域外,顯然不符實情,因有很多跨境犯罪行為,如果罪行一部分發生在香港,其他部分發生在香港境外,香港法律管轄此類犯罪,仍符合屬地原則。
以香港現行法律為例,「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官方機密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等,均有類似域外管轄的規定,均無違反香港基本法的問題。
法務部強調,今年5月間,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也表示,不論從「屬地原則」、「刑事追溯權」、「海外取證」等方面分析,「港人港審謀殺罪」是可取方法,他並批評香港政府「非不能也,實不為也」;他並說「起碼就謀殺、誤殺,擴闊域外司法管轄權,令香港法庭有權審議香港人在外地涉嫌的謀殺案,我覺得是完全可取。」
承辦本案的士林地檢署則說,向港府請求兩次司法互助及一次人犯移交,迄今從未收到回覆,但因已對陳同佳發布通緝,若他入境我國,馬上就會被警逮捕解送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