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三鶯線案 投標落選的中華工程團隊敗訴確定
捷運三鶯線工程跨越台鐵、高速公路、三峽河、大漢溪、鶯歌溪等河川,當初投標落選的中華工程團隊提行政訴訟,今敗訴確定。圖為施工中的三鶯線工地。(資料照,記者邱書昱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總經費高達430億元的「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統包工程採購案」,備受矚目,新北市政府對2組投標團隊進行資格審查及評選結果,評定榮工工程等團隊為最有利標廠商,但中華工程為主的另一投標團隊提出異議,質疑對方成員所提的特定廠商資格不符,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應撤銷審標和決標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中華工程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無理由,今判駁回確定。
中華工程、韓商現代樂鐵、德商西門孖公司組成共同投標團隊,和另一組投標團隊榮工工程、義大利商安薩爾多交通號誌系統公司、株式會社日立製作公司,都符合資格審查,於2016年4月13日將審查結果通知各投標團隊。
新北市府於同年5月16日召開評選結果,評定榮工工程為主的標團隊為最有利標廠商,並將此結果通知中華工程等投標團隊。
不過,中華工程等投標團隊質疑,安薩爾多公司所提廠商特定資格的工程實績證明,與三鶯線捷運統包採購案工程投標須知規定不符,要求新北市府撤銷審標及決標處分,但新北市府不受理,中華工程投標團隊提起申訴遭駁回,因此以新北市府處分違反政府採購案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中華工程等投標團隊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新北市政府於2016年4月13日開標進行資格審查,認定中華工程、榮工工程為主的兩投標團隊符合規定,可參與評選,並做成審標處分,當天即送達代表廠商中華工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等規定,中華工程等團隊若對新北市府做成榮工工程投標團隊的審標處分不服,應於接獲審標處分通知次日起,即自2016年4月13日次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卻直到同年5月16日才提出異議,已不合法,此外,中華工程團隊又提起行政訴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