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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才小六!兩情相悅雖美 姦淫幼女罪判囚2年

雖然兩情相悅很美好、姦淫幼女還是被判入囚。(情境照)

雖然兩情相悅很美好、姦淫幼女還是被判入囚。(情境照)

2019/09/04 00:15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莊姓男子去年七月透過FB認識才國小六年級的「小逢」(化名),進而成為男女朋友,而在同年10月、11月兩度在汽車旅館內發生性行為,雖然過程是兩情相悅,但姦淫幼女罪逃不掉,雙方雖和解,取得女生父母諒解,兩人還以男女朋友交往,法官已經減刑判處2年徒刑,不能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此案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莊男去年七月透過FB社群網站認識就讀小六的小逢,也明知對方只是未滿14歲少女,但同年10月初在小逢住處附近某汽車旅館內,11月在台中市皇凱賓館內,在不違背小逢意願,兩情相悅情形下發生性交行為兩次。

不過女孩情竇初開、初嘗禁果,回家舉止就出現異常,父母追問下說出實情,而姦淫幼女屬於公訴罪,莊男被小逢父母追問也坦承犯行,被提告後偵審期間均坦承犯行,核與小逢的供辭相符,罪刑明確。

而莊男積極與小逢父母取得諒解,雙方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堪認已知悔悟,他們原本就是男女朋友相稱,相戀交往方式等情來看,可見被告是基於男女情愛,而出現性慾衝動行為,與一般單純受性行為不同。

基於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及其與被害人發生性交時,均為兩情相悅,並未違反被害人之意願等情,犯罪手段平和,與被害人及其母在本院簡易庭調解成立,表明願意原諒被告等情,合併判處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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