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ㄎ一ㄤ男持刀威脅歌仔戲停演 逆轉判無罪原因是…

台中高分院為吳男罹患精神疾症,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改判他無罪,不過,要在適當處所監護1年,亦即在醫院內強制治療1年,全案確定。(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吳姓男子有開車企圖衝撞市政府、干擾夜歸女子等記錄,2017年間吸毒後,認為土地公廟謝神演戲的聲音太吵,竟手持兩把尖刀,指著歌仔戲演員,喝令戲班停演,再把兩把刀插在戲棚布景上,台中地院一審依強制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台中高分院卻有不同看法,認為吳男罹患精神疾症,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改判他無罪,不過,要在適當處所監護1年,亦即在醫院內強制治療1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國中肄業已離婚,從事焊接工的吳男,2017年1月13日傍晚,在住處吸食毒品安非他命(判刑4月確定),茫茫然之際,附近土地公廟歌仔戲剛好開演,他認為聲音擾人,持刀威脅戲班停演,把刀子插在布景後離去,不久後又持鐵鎚折返現場,被警方逮捕,台中地院審理時,他又不到醫院鑑定精神狀況,一審認定他吸毒後犯下強制與恐嚇公眾犯行,判處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吳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調閱吳男記錄,發現他從2008年起,因離婚而情緒低落,有攻擊家屬等行為,2015年間曾引火燒到自己,2017年6月衍生妄想症狀,開車企圖衝撞市政府,被警消送醫治療,之後又出現幻覺,有干擾夜歸女子、妨害公務等行為。
二審委託醫院鑑定,醫師認為他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需住院治療,且社交與認知功能顯著退化,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法官認為,吳男需要的不是判刑入獄,而是治療,援用刑法19條,因精神障礙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改判吳男無罪(不罰),但基於吳男有高度再犯風險,裁定他應到適當處所監護1年,亦即在醫院內接受治療1年,以達個人治療與社會防衛目的,全案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