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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安私菸案》遭質疑「大案小辦」 北檢反擊:勿干擾第二階段偵查!

    北檢偵辦國安私菸案。圖為召開記者會說明偵辦進度,現場陳列大批相關資料。(資料照)

    北檢偵辦國安私菸案。圖為召開記者會說明偵辦進度,現場陳列大批相關資料。(資料照)

    2019/08/29 11:31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國安特勤私菸案,事發33天火速首波偵結起訴,有媒體社論刊出「北檢辦案好貼心」、「北檢的兩面三刀」等文章,質疑北檢起訴案由,並拿北檢偵辦的三中案對比,批北檢辦私菸案高舉輕放,對藍營政治人物卻是截然不同嘴臉;北檢今則發聲明稿澄清,指相關內容無中生有且與事實不符,請外界勿做無謂揣測,干擾第二階段偵查。

    北檢表示,偵辦私菸案秉持「毋枉毋縱」、「寬嚴並濟」等2大原則、以及「有誰買菸」、「錢哪裡來」、「誰該負責」等3個方向查案,社論文章中所言:「大案小辦」,實屬無中生有,且與事實不符。

    北檢指出,偵辦私菸案共有9位檢察官、數十位檢察事務官、調查官,日夜偵辦,備極辛勞,起訴書計147頁,調查範圍涵蓋各階層,鉅細靡遺。在押被告的辯護律師亦有曾任檢察官之職務,如此眾多人員參與,眾目睽睽之下,何人能一手遮天?何況「自由民主永續之旅」所有購菸名單,已由檢方全部查明並公諸於世。

    社論文章另提及,「北檢聲稱查到華膳向台北關報備「免稅品上機裝載清表」,但菸沒登機,是從保稅倉庫搬上公務車混入總統車隊駛出管制課稅點,因此斷定全案是免稅品「超量買賣」。檢察官刻意忽略虛報上機,及利用保稅倉庫藏貨的走私手法與犯意,卻視為超買。檢方還刻意提醒媒體:逃漏稅罪刑比輸入私菸高;用心真是欲蓋彌彰。重罪起訴噱頭不小,卻未必能定罪。例如,用稅捐稽徵法處罰超買者,但該法明訂不包括關稅;非公務員的華航人士,卻以貪汙圖利罪起訴。檢察官引用爭議法條讓法官判不下去,如此「毋枉毋縱」,可謂鬼斧神工。」

    北檢強調,本案是依菸酒管理法主管機關「國庫署」、「關務署」之函釋見解認定:不構成菸酒管理法輸入私菸罪。相關文章的內容顯有不實。菸酒管理法主管機關「國庫署」,於今年8月8日台庫酒字第10803033440號函回復北檢,指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所謂「輸入」,是指自「國外」輸入「國內」,如是在國內各地運輸或自國內輸出或自國外輸入等情形,則屬同法第46條第1項之「運輸」等語。

    財政部「關務署」於今年8月12日台關稽字第1081016656號函回復北檢也提到:由「保稅區」載運至「課稅區」,依關稅法第58條立法意旨,存入保稅倉庫之進口貨物,實際上已進入「國境」,僅該貨物處於保稅狀態,貨物由保稅區載運至課稅區仍必須報關依進口程序辦理。

    北檢表示,依主管機關對其主管法規所為解釋而適用法律,本案菸品是由我國領土內之保稅倉庫,將菸品搬上公務貨車駛出C3管制門課稅點,並非由「國外」「輸入」國內的行為,所以不構成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簡單來說,本案菸品雖屬「私菸」,然而因都在「國境」內,所以不成立輸入私菸罪。相關社論文章所指「關務署」被北檢「打到臉腫」等內容,完全與事實不符。

    北檢解釋,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刑度,為3年以下徒刑,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刑度,則為5年以下徒刑,一行為同時涉有2法者,於刑罰並無影響,該文對2法做無謂之比較,實屬無益之舉。

    北檢還提及,起訴書是認定被告等人涉嫌逃漏「菸酒稅」、「健康捐」及「營業稅」,不包含關稅。稅捐稽徵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該法第2條定有明文。本案吳宗憲等被告載運9,797條菸品,駛出C3管制門課稅點,總計逃漏「菸酒稅」、「健康捐」及「營業稅」共計587萬3,984元,起訴書所指之違反稅捐稽徵法,自始並未包含「關稅」在內。

    關於三中案的部分,北檢則澄清,三中案是因資深國民黨員及黨產會等告發而分案偵辦,檢方依法搜索並查扣三中案會議全程錄音帶及相關證人之供述證據才起訴,被告前總統馬英九等人所造成的相關損害,高達72億9174萬9716元,三中案被告面對相關證據之調查,亦不否認錄音帶的真實性,由全盤否認案情,轉變為行使法律上保持緘默之權。

    北檢強調,國民黨中投公司當初已預見日後必有相關訴訟,事先預置6千萬元作為訴訟基金。凡此種種,均顯見檢方偵辦三中案確屬有據。且北檢偵辦三中案堅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三中案迄今十餘年,黨營事業及國民黨員,握有三中案相關資料者頗眾,均有向媒體透露相關案情的可能。

    北檢今發聲明稿澄清媒體社論。(記者錢利忠攝)

    北檢今發聲明稿澄清媒體社論。(記者錢利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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