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情侶700還找100元給坐車 「好心」搶匪判8年
王步財(中)在象山歡景台附近亮刀行搶一對看夜景的情侶大學生,得款700元,又「退費」100元讓他們有錢坐車回家,台北地院今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將他判刑8年。(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南港區60歲無業男子王步財,因沒錢吃飯,今年4月7日晚間搭捷運至信義區象山走上山,在歡景台附近亮刀行搶一對看夜景的情侶大學生,得款700元,情侶說沒錢坐車回家,王男又「退費」還給他們100元,警方事後循線逮人;台北地院今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將王男判刑8年。可上訴。
加重強盜罪的法定刑期是7年起跳,若以此定讞,王男只搶得600元,卻要吃8年牢飯,得不償失。
判決指出,今年4月7日晚上9點左右,21歲華姓男大生帶著20歲陳姓女友,到象山觀景台附近看夜景,王男身穿風衣、戴口罩突然靠近,拿出預藏的水果刀,要脅情侶倆拿錢出來,還嗆「不給錢就要被捅」,華男交出400元,陳女也交出300元,王男得手700元後,情侶說沒有錢坐車回家了,王男還「好心」還給他們100元,才下山離去。
情侶下山後報警,檢警現場勘驗時,採集到一枚菸蒂,比對殘留的DNA,與2005年11月王男所犯搶案留下的DNA相符,鎖定王男涉嫌重大,2天後傳喚王男到案,但他矢口否認,辯稱他當天沒上山,因事證不足,檢方複訊後請回。
檢、警持續追查,調閱沿途各監視器,發現王男事發前用悠遊卡從南港搭捷運到後山埤,再步行至象山,案發後又出現在後山埤站,改以現金購票進站,搭捷運返回南港;檢警又在被害情侶的皮包上採到王男指紋,4月19日再次拘提他到案,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王男仍不認罪,檢察官讓王男穿上類似搶劫犯的衣物,安排給被害情侶指認,情侶都認為體形相似,戴口罩講話的聲音也一模一樣,認出王男就是搶劫犯。王男至此才鬆口認罪,供稱是低收入戶,沒錢吃飯,才㩦刀至人煙罕至的山區隨機「討錢」,但辯稱沒有亮刀,只是插在腰間;審理時他改口承認持刀,但沒有恫嚇情侶、揚言殺人之意。
台北地院認定王男犯加重強盜罪,罪證明確,犯後有多次機會但都未坦認犯行,直到證據齊列才認罪,考量他未傷人,犯罪所得也不多,依法量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