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載貨電梯故障害人摔死 房東判刑
南投地院以過失致死罪名判處陳男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示意圖)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陳姓男子把父親名下透天厝5樓租給蔣姓女子,而該建物設有載貨用的電梯,但未取得使用許可證,租客的婆婆陳姓婦人從5樓要搭電梯下樓,未注意電梯車廂還停在1樓而踩空跌落電梯井傷重死亡,南投地院以過失致死罪名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
陳姓男子是在前年7月25日將父親名下5層樓的5樓,租給蔣姓女子使用,每月租金5000元,該棟建物有電梯,但沒有取得使用許可證,且未做維護保養並定期安全檢查。
前年7月28日下午蔣女的婆婆陳姓婦人前來探視兒子媳婦,下樓準備搭電梯離去,電梯車廂卻還在1樓,她未注意而一腳踩進去,隨即跌入1樓的電梯井內,經送醫急救仍因頭部、背腰部、下肢鈍性傷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電梯未有使用許可證即不能使用,以免操作不慎發生意外,況且貨梯並無安全關門裝置,即使貨梯未到的任何樓層,使用人員都可輕易地開啟誤入踩空而生墜落的危險,而陳男疏未防止的舉措,造成陳姓婦人踩空墜樓死亡,觸犯過失致死罪嫌。
該案經南投地院審理後,因陳男已與陳姓婦人家屬調解,賠償120萬元,因此法官以過失致死罪名判處6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