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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認違法出租園區挨罰1萬元 八仙樂園興訟獲判免罰

    交通部觀局認為八仙將場地違法分割出租,屬觀光遊樂業執照核准範圍外,裁罰1萬元;八仙不服,興訟抗罰獲判勝訴。(資料照)

    交通部觀局認為八仙將場地違法分割出租,屬觀光遊樂業執照核准範圍外,裁罰1萬元;八仙不服,興訟抗罰獲判勝訴。(資料照)

    2019/08/01 10:0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八仙樂園發生塵爆案後遭交通部觀光局裁罰,並命立即停止營業到調查釐清責任和缺失改善為止;八仙雖提告抗罰,更一審仍遭駁回。交通部觀光局另又認定八仙將場地違法分割出租,屬觀光遊樂業執照核准範圍外,再度開罰1萬元;但台北地院採信八仙主張,認為「彩色派對」僅短暫、一次性土地利用,且查無經常性出租等情事,縱使八仙有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但與規則中欲規範觀光遊樂業發照制度不合,判八仙勝訴,即免繳1萬元罰鍰,可上訴。

    2015年6月27日,八仙樂園未經新北市政府核准,將「快樂大堡礁」、「豔陽邁阿密」、「歡樂海岸」三個園區的池水抽乾,租給「瑞博」辦彩虹派對,卻發生塵爆釀15死、471傷悲劇。「瑞博」實際負責人呂中吉事後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確定,已入獄;八仙相關人員共11人,遭死者與傷者家屬三度聲請再議;民事部分尚由士林地院審理中。

    八仙另遭交通部觀光局認定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被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5萬元、停止營業至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八仙雖提行政訴訟,但更一審認交通部觀光局原處分合法,去年底駁回八仙請求,可上訴。

    八仙後來又被交通部觀光局認為將三個園區違法分割出租,屬觀光遊樂業執照核准範圍外之區域、增設觀光遊樂設施,有變更興辦事業計畫之事實,卻未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報請核准,依法裁罰1萬元。

    八仙不服,興訟抗罰;北高行認同八仙主張,認為八仙雖有將三個園區出租給「瑞博」辦「彩虹派對」,但僅是短暫、一時性之「單次」行為,且查無經常性出租或長期、持續經營等情事,縱使八仙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其他規定,但與規則中第15條所欲規範觀光遊樂業發照制度不合,判八仙勝訴,即免繳1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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