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闖黃燈」撞上「闖紅燈」騎士 誰負肇事責任?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游姓女子開車於台中市,穿越綠燈轉變為黃燈的路口,卻與闖紅燈的66歲郭姓機車騎士相撞,郭男重傷臥床7個多月死亡,一審認為游女「闖黃燈」,撞上郭男後又持續行駛9.3公尺,顯示車速並不低,依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拘役50日,游女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卻認為,研究顯示一般人當時至少要3.49秒才有足夠反應與煞車時間,監視器卻顯示,游女反應時間不到2秒,黃燈又是「應迅速通過路口」,路權屬於游女,改判她無罪,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游女在2015年8月13日上午開車行經台中市東區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當時綠燈轉變黃燈,游女並未減速,與闖紅燈的郭男相撞,郭男呼吸衰竭、頸椎損傷、四肢癱瘓,2016年3月27日死亡,法醫研究所鑑定顯示,郭男有中風等病史,死亡與車禍相關性低,因此,檢方依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而非過失致死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游女辯稱,鑑定顯示她並無過失,一審卻認為,游女見號誌由綠轉為黃燈,不但沒有減速準備煞停,反而是貿然快速通過路口,撞擊後又持續行駛9.3公尺,顯見游女自稱時速20至30公里的說法不實,有俗稱「闖黃燈」的行為,沒有在號誌轉為黃燈時謹慎準備煞停,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
游女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有異於一審的見解,二審認為,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國立交通大學鑑定都顯示,肇事因素是郭男闖紅燈,游女則沒有肇事因素,另外,文獻指出,95%的駕駛,對無預警的交通險境,感覺辨識與反應時間為1.6秒內,再以該路段限速50公里,是乾燥柏油路計算,煞車停止需要1.89秒,也就是一般人在當時,必須要有3.49秒的反應煞車時間。
二審認為,郭男闖紅燈後,出現於監視器畫面邊緣,到雙方碰撞,時間不到2秒,游女沒有足夠的反應與煞車時間,另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黃燈作用是警告駕駛與行人,應迅速通過路口,如果貿然緊急煞停,反而危及交通安全,當時路權是屬於游女,游女並無過失,據此撤銷原判,改判游女無罪,全案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