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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出廁所時說「聽歌太感動」才哭 酒店公關告客人性侵敗訴

新竹市某酒店公關小娜(化名)控訴在3年前年僅19歲時,多次遭陳姓男客趁她酒醉時撿屍到包廂廁所性侵。(情境照)

新竹市某酒店公關小娜(化名)控訴在3年前年僅19歲時,多次遭陳姓男客趁她酒醉時撿屍到包廂廁所性侵。(情境照)

2019/07/24 21:07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市某酒店公關小娜(化名)控訴在3年前年僅19歲時,多次遭陳姓男客趁她酒醉時撿屍到包廂廁所性侵,小娜直到去年底才對陳男提告,然而檢方發現她當時並非神智不清,甚至與陳男走出廁所時被問到為何哭,她還說是因為聽歌聽得太感動才會哭,且她提告前還曾問候陳男想約他見面,讓檢方無法認定是撿屍性侵,全案不起訴。

案發當時年僅19歲的酒店公關小娜指控,2016年5月間陳男到酒店消費,由她負責接待,包廂飲酒後陳男見她已酒醉,竟一同至包廂廁所內獨處,且乘她不勝酒力機會,將她抱到洗手台上,以其手指插入性器而乘機性交得逞。事隔1個月陳男又前往酒店消費,見負責接待的她酒醉,又帶至包廂廁所內自背後插入而乘機性交得逞。

2016年7月陳男又趁她酒醉,帶至包廂廁所內將她裙子掀起企圖硬上,但小娜拒絕而作罷。小娜直到去年12月才報警提告。

陳男到案後固承認在酒店包廂廁所先後以手指及生殖器插入性器方式,與小娜發生性行為,惟堅詞否認犯行,辯稱案發期間與友人前往酒店消費,且經小娜同意後,在廁所內發生性行為,且小娜於性行為過程中意識清楚,無何哭泣或抗拒神情,結束後也跟他一同步出廁所,絕無性侵。

陳男說小娜於案發後還有傳LINE訊息問候他,他不清楚為何事發多年後才對他提告。

檢方認為,小娜於案發後拖延逾2年始報警提告,與常情顯不符,相關證據亦因時間久遠,難以調取查證;且小娜去年11月間,確有傳送LINE 訊息好言問候陳男,表明欲相約見面,此與一般性侵創傷而不願與加害人見面的常情,明顯有違。

小娜指控遭陳男性侵時,有邊哭邊跟陳男聊天,對於當時聊天內容已無印象;還說當時陳男將精液射到地板上,並以衛生紙擦拭,之後二人一起走出廁所,旁人關心她為何哭泣,她回答係因聽歌太感動才會哭。

至於小娜遭陳男掀裙子欲硬上一事,二人曾在廁所內僵持,其後經另名小姐敲門詢問才結束對峙,可知小娜於案發期間全程意識清楚,並非對外界事物失去知覺,也就是並未遭撿屍,因此檢方將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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