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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工單露餡 女工誣告老闆性侵

女工誣告老闆性侵,法院雖輕判溫女徒刑3月,卻不能易科罰金,如判決確定,溫女得入獄。(資料照)

女工誣告老闆性侵,法院雖輕判溫女徒刑3月,卻不能易科罰金,如判決確定,溫女得入獄。(資料照)

2019/07/23 21:2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溫姓女子在林姓男子經營的工程行當臨時工,卻與老闆林男相處不睦,跑到中市警局婦幼隊控告林男,對她性侵害與強制猥褻逾10次,其中各一次性侵害與猥褻的過程,描述得鉅細靡遺,時間也相當清楚,不料,檢方卻從兩張派工單中發現,溫女所指的性侵害時間,她與男友同時被派遣到一處工地打掃,其男友也作證說,兩人當時一起打掃工地,法院雖輕判溫女徒刑3月,卻不能易科罰金,如判決確定,溫女得入獄。

判決書指出,溫女與陳姓男友都是上述工程行的臨時工,同住工程行的2樓,老闆林男住3樓,溫女卻在去年5月到市警局婦幼隊,指控林男對她性侵害與強制猥褻至少10次,其中一次性侵害是去年3月29日上午10時,林男以幫她按摩為由性侵得逞,另一次強制猥褻是去年4月12日上午10時,林男趁她到公司一樓拿水時強吻襲胸,直到她的男友撞見才停手。

台中地檢署偵辦時,卻從工程行的派工單中發現,上述兩天的上午8時起,溫女與男友陳男都被派遣到一處工地打掃,另外,陳男也作證說,上述兩天他與溫女一起打掃,溫女不曾向他反映性侵害,不過,他曾撞見老闆林男,對溫女毛手毛腳企圖親吻的逾矩行為,溫女則說,性侵害與猥褻屬實,只是她日期記錯。

台中地檢署裁定林男不起訴處分,反而依誣告罪起訴溫女,台中地院認為,溫女對日期過程描述得很詳細,檢方找到派工單後,又改稱日期記錯,顯示溫女是有誣告的犯意,誣告罪可處7年以下徒刑,一審雖輕判3月,但卻不能易科罰金,必須入獄坐牢,溫女上訴二審,仍堅稱日期記錯,她被性侵與猥褻屬實,台中高分院不採信,認為溫女虛捏事實,使林男無端受刑事偵查,浪費司法資源,維持3月原判,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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