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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罪撤告後可再告嗎? 檢察官這樣說...

告訴乃論案件撤告後即不能再告。(資料照) 

告訴乃論案件撤告後即不能再告。(資料照) 

2019/07/10 09:0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實務上常聽到告訴乃論罪的告訴人和解撤告後,覺得不滿意和解條件,又想再提告,對此,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怡如表示,一旦撤告就不能再提告,告訴人撤告前應仔細確認和解條件,以免喪失權益。

柯怡如指出,實務上常見到告訴權人在犯罪人未履行和解前,先行撤回告訴,但犯罪人遲未履行和解條件,告訴人此時反悔想提告,卻已經喪失主張訴訟上權益的機會;也常見到告訴人只跟共犯中的一人和解,撤告後,沒想到也莫名喪失了對其他人追訴的權利。

柯怡如解釋,告訴乃論的案件是立法者顧及犯罪者與被害人間的親誼或是法益侵害較輕微者而特別規定,也就是告訴權行使後,國家也同意在這類案件中告訴人可以改變心意撤回告訴,讓整個案件終結。但為了避免司法程序耗費,法律規定只有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通常是在地方法院最後一次證人調查)撤回。但「撤回告訴」要注意的是,一旦撤回告訴,就不能再提出告訴,另外,如果犯罪人有數人的情形下,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就是常聽到的「告訴不可分」)。

至於為什麼會有告訴乃論的設計?柯怡如表示,其實所有犯罪事件國家都可主動介入調查,並對犯罪人處以刑責,但部分犯罪或牽涉到親屬間的情誼,或侵害的法益比較輕微,以立法者的觀點,認為這樣的案件要尊重被害人,由被害人決定要不要請求國家對犯罪人加以刑罰權,所以用「告訴制度」賦予被害人一個程序開啟的選擇權,這就是「告訴乃論」的案件。

換言之,「告訴乃論」為只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如果告訴權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以及親屬間竊盜、侵占、背信等罪,都是常見的告訴乃論案件。

告訴乃論案件哪些人有告訴權?柯怡如說,除了被害人之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得獨立告訴權。如果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那如果沒有告訴權人或得為告訴之人的告訴乃論案件呢?這時候就由檢察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柯怡如舉例,曾有一起車禍案件,被害人已喪失意識未能提出告訴,又沒有配偶可提告,檢察官遂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另外告訴權行使的期間也是重點,柯怡如說明,期間從告訴權人取得告訴權後,「知道犯人是誰」開始起算6個月(一般是以第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例如在2月7日知道誰是犯罪人,則期間從翌(8)日起算,期間末日就會是往後推6個月的8月7日),在6個月內要向司法警察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一旦超過6個月,就是逾期告訴。

實務上偶見有被害人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的報導,柯怡如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醒,告訴權期間的起算是「不能被保留的」,尤其在告訴乃論的案件中,告訴權行使超過法定期間就等同於告訴權行使不合法,在沒有訴追條件的前提下,案件就無法進行偵查、審判,更遑論在後的司法程序保障,民眾行使告訴權一定要謹慎行之,千萬不要因一時疏忽而影響了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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