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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探頭從3樓墜落半癱 僱主、包商判賠1132萬

    高等法院認定施男本身有2成過失,今加碼判翔代、英建公司應連帶賠償施男1132萬元。可上訴。(示意圖)

    高等法院認定施男本身有2成過失,今加碼判翔代、英建公司應連帶賠償施男1132萬元。可上訴。(示意圖)

    2019/07/05 16:1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施姓男子5年前受僱翔代公司時,被派到新竹縣湖口唐榮科技園區施作防煙垂壁工程,午餐休息時,在3樓的吊料平台抽菸時,因好奇探頭不慎失足墜落,全身多處骨折、下半身癱瘓,台北地院判僱主翔代和包商英建公司連帶賠償158萬餘元,施男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定施男本身有2成過失,今加碼判翔代、英建公司應連帶賠償施男1132萬元。可上訴。

    高院今判決指出,此案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翔代公司未盡職業教育義務,未要求施男配戴安全帽或安全帶,也未在吊料平台設置警告標示或安全防護措施,以致發生墜落事故,至於包商英建公司也未盡督促和事前告知義務,以防止事故發生,綜合認定施男因好奇而探頭墜落,本身有2成過失責任、翔代、英建公司應負8成過失責任。

    高院審酌施男因此外造成下半身癱瘓,大小便無法控制,且永久無法復原,終身有半日須聘看護的必要,而案發時僅約40歲,判翔代、英建公司應連帶賠償施男1132萬元。

    施男提告主張,恆勁公司將其位於新竹縣湖口唐榮科技園區之新建工程委由英建公司承攬,英建公司再將有關防煙垂壁工程交由翔代公司承攬。他自2013年10月起受僱翔代公司,2014年6月14日,依翔代公司指示該新建工程施作防煙垂壁工程時,因現場3樓吊料平台未搭設安全圍籬設施,也未讓他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導致他當日中午施工完畢欲午餐時,不慎自吊料平台墜落,遭受骨盆骨折、左股骨骨折、腰椎第2至3節骨折脫臼合併脊神經損傷下半身完全癱瘓、頸椎第2節骨折、顱內出血等傷害。

    施男指出,翔代公司是其雇主,他是執行職務受傷,屬職業災害,英建公司承攬恆勁公司新建工程後,再將該防煙垂壁工程交由翔代公司承攬,因而發生此事故造成他受到癱瘓等重大傷害,此外,恆勁公司是此新建工程工作物的所有人,卻未讓他配戴安全帽、安全帶,且吊料平台也未設置警告標示、防護欄,都應負起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對翔代、英建、恆勁迪帶求償2710萬9306元。

    翔代公司指出,2014年6月14日指派施男在內的6名工作人員到該建工程工地施作防煙垂壁工程,施男並負責將廠房玻璃由工地1樓搬運至2樓,公司除要求施男全程配戴個人防護器具外,且和他簽署進場服務人員工作安全遵守同意書,約定不得抽煙、飲用含酒精飲料。不料,施男竟於上午8時開始工作後,飲用啤酒或維士比等含酒精飲料,直至中午休息時間,因飲酒過量暈眩失足而由吊料平台口墜落受傷,這和公司指派施男工作內容無關,不應向公司請求職災補償。

    英建公司也主張事故的發生,是因施男當天飲用啤酒或維士比等含酒精飲料後,因飲酒過量才失足墜落受傷,該公司已善盡督促義務,和他受傷無關。

    恆勁公司認為,此意外是施男違反安全規定,擅自違規前往吊料平台才發生,該公司無可歸責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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