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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罕見! 高院打臉一審 殺人重傷改公訴不受理

    高等法院罕見打臉一審檢察官和法官。(資料照)

    高等法院罕見打臉一審檢察官和法官。(資料照)

    2019/06/27 15:2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竹游姓男子在包廂飲酒,和不同掛的戴姓男子等人發生口角爭執,竟返家拿刀返回包廂外埋伏尋仇,並趁戴男同行友人卓男步出包廂之際即持刀揮砍,致造成後頸部2處傷口,其中一處頸部還大量噴血,差點命危,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一審判5年6月徒刑;但高等法院打臉一審檢察官和法官指出,此案應屬傷害罪,且偵查時游男和被害人已和解,並撤回告訴,應予不起訴處分,檢方乃違法起訴,今大逆轉改判公訴不受理。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綽號「狗迪」的游姓男子,2016年10月24日凌晨1時與友人在新竹縣竹東鎮一處釣蝦場旁的包廂飲酒,凌晨4時,劉姓男子和友人卓男、戴男等人也到該包廂內同樂。

    不久,因戴男和游男發生口角,游男心生不滿,當天凌晨4時49分駕駛自小客車返回其新竹市東區住處拿取不明刀械後,再由游父開車載著游男於凌晨5時10分許返回該包廂外路旁埋伏,欲對戴男等人不利。

    游男趁卓男自包廂步出、不注意之際,持刀下車先狠踹卓男,再持刀揮砍他的頭、頸部,卓男機警閃避,仍造成其後頸有20x2公分穿刺傷;游男發現闖下大禍,隨即上車,由游父駕車駛往苗栗地區某民宿躲避追緝。

    卓男受傷後大量噴血,勉強以手摀住頸部跑出馬路呼救,隨即休克倒臥於馬路快車道上,經兩位路人報案,並將他緊急送醫急救,卓才脫離險境。檢方偵查後,依殺人未遂罪將游男起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游男在本案只有傷害犯意,並無殺人意圖。高院表示,卓男雖然遭游男持刀揮砍2下,造成頸部和上背部穿刺傷,此後頸部接近頭顱處的2處傷口,其長、寬、深度分別為6.0X1.5X1.5公分,與4.0X1.5X1.0公分,並因失血過多休克而送醫。

    不過,游男和卓男當天是第一次見面,並無仇隙,事發前在包廂內飲酒時雖曾發生不愉快,但不足以引起殺人動機,此外,游男的刀械雖然鋒利,並造成卓男失血休克有死亡風險,但羅僅揮砍2刀即自行停手,卓男復原狀況尚佳,並未造成重大傷害,而且游男攻擊後立即請他人撥打電話叫救護車,綜合認定游男應無殺害卓男犯意,只有傷害意圖,不能因游男的刀械鋒利、攻擊部位是後頸部或接近人體頸動脈之處和卓男有死亡風險,就認定有殺人故意。

    高院特別指出,游男在本案偵查期間,已和卓男達成和解,並撤回對游男涉殺人未遂及傷害罪告訴,而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既然已經撤回,檢方即應將游男不起訴處分才對,卻反而將他起訴,因此起訴已違法,新竹地院竟進行實體判決,還依殺人未遂罪判游男5年6月,也不合法,因此今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本案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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