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鬧還來! 理髮店店長、店員打死醉漢判刑
高院依共同傷害致死罪改判吳、蔡2男。(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余姓男子去年酒後到萬華區一間理髮店前喧鬧,影響店家生意,遭理髮店長吳春和、店員蔡秉詣聯手拳打腳踢10幾下送醫急救仍不治,檢方以殺人罪起訴吳、蔡,一審認定2人無殺人犯意,依共同傷害致死罪判蔡8年、吳7年半徒刑;高院審酌吳在二審已和被害家屬和解、賠償,也同意吳獲從輕量刑,蔡則自白犯罪,已有悔意,今依共同傷害致死罪改判吳3年8月、蔡7年2月徒刑。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余男與店家素不相識,前年7月8日下午3點多,余男酒醉到理髮店外吵鬧,在門口抽菸的店員蔡男勸他「不要鬧了,你醉了趕快回去睡覺」未果,店長吳男指余男恐嚇他,蔡、吳兩人共同以拳打腳踢方式毆打余男頭部14下,在余倒地後,仍踹其頭、胸部,蔡仍右手揮擊余的頭部2下。余送醫急救後,同年9月8日仍不治。
台北地檢署偵查認定吳、蔡有殺人犯意,依殺人罪嫌起訴2男。
台北地院審理時,2男承認動手動腳,但都強調不認識余男,無怨無仇,沒有殺人犯意和動機,蔡男說他是為了保護老闆才和余男互毆,他也有受傷,並撇清他最後並未出重拳打倒余男,自認只是把他推開。
北院合議庭認為,吳、蔡因不耐余男鬧事而連續重拳、腳踹攻擊致死,事證明確;但余男第1次倒地後,張姓攤販將雙方隔開,2男確實有停止攻擊而走到騎樓下,若2男有殺人犯意,應會繼續攻擊,認定2人無殺人犯意,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考量2男只承認傷害,對於造成死亡結果的案情卻避重就輕,也未和解賠償,對吳、蔡各重判7年半、8年。
上訴後,高院法院仍認為吳、蔡涉傷害致死罪,未涉殺人罪,但毆打余男致死的手段兇殘,蔡則是首先動手毆打,並直接以拳頭重擊,犯行較吳為重,審酌吳在高院已和被害家屬和解、賠償,也同意吳獲從輕量刑,蔡則自白犯罪,已有悔意,今依共同傷害致死罪改判吳3年8月、蔡7年2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