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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爸2度摔落2月男嬰頭撞地重傷 二審認定虐待:應嚴懲

吳姓男子被控兩度讓出生不到2個月兒子摔落,又未立即送醫,導致動作、語言、認知發展遲緩等傷害,高等法院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10月徒刑。(情境照)

吳姓男子被控兩度讓出生不到2個月兒子摔落,又未立即送醫,導致動作、語言、認知發展遲緩等傷害,高等法院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10月徒刑。(情境照)

2019/06/06 19:5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吳姓男子被控沒抱好出生不到2個月的兒子,導致兒子二次摔落,並且頭部撞擊磁磚地板,吳男竟因兒子當時未哭泣、無明顯異狀,疏未立即送醫,導致兒子動作、語言、認知發展遲緩等傷害,高等法院指吳男疏失造成兒子重傷害結果,「實有不該」,今仍依過失致重傷害罪,仍判吳男10月徒刑。可上訴。

高等法院特別指出,吳男雖非故意傷害親生兒吳童,不過,對嬰幼兒而言,粗心大意的疏忽照顧,也會對身體與認知的發展造成傷害,嚴重性不亞於故意傷害行為,也屬兒童虐待型態的一種,「應予嚴懲」。

判決指出,吳男和妻子蘇女結婚後居住在新北巿淡水,吳妻2016年1月間生下兒子吳童。2016年2月26日到27日之間,吳男將兒子放在胸口處,並臥躺於臥室內高度約60公分的雙人床後沈睡,兒子因翻身而從他的胸口處摔落到床下,頭部有撞擊磁磚地板。隔天,他彎身將躺臥在高約45公分的嬰兒車內兒子抱起時,一時不慎,失手使兒子摔落,導致男嬰的頭部撞擊磁磚地面。

同月29日凌晨,吳男和妻子發現兒子臉色發白、眼神呆滯,且有發燒現象,驚覺有異趕緊送醫急診;醫院發現男童顱內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顴骨外側軟組織腫脹等傷害,經急救後,吳童仍有認知發展遲緩、混合型語言遲緩、細動作發展遲緩及動作靈巧與協調度遲緩、左側偏癱性腦性麻庳等腦部傷害的重大難治之傷害。

吳男說,這2次因兒子當時並沒有哭泣、異狀,所以認為兒子無大礙,而未將兒子送往醫院檢查。士林地檢署調查認定吳童因吳男疏失致頭部兩次撞擊及延誤就醫,導致受到該盧內出血等相關傷害,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將吳男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時,吳男強調,不是故意傷害兒子,並聲請傳喚妻子作證,妻子也願意測謊,證明不是故意傷害兒子。

士林地院依據醫師鑑定及卷內相關資料認定,男嬰為出生35週的早產兒,體重當時僅約3公斤,男嬰的左側頂葉骨折、雙側顱內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可能原因為頭部撞擊、擠壓、搖晃等原因,再依據雙人床高度摔落,已足使早產兒的頭骨,產生這般嚴重的傷勢,且男嬰在2歲時有赴醫進行追蹤評估,經復健仍進步有限,無法自行站立,認知能力約1歲左右。

士院認為,吳男雖非故意害兒子吳童,但吳童當時是僅不到2個月嬰兒,所受重傷害,造成動作、語言、認知各方面均有發展遲緩現象,對其未來影響極為深重,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吳男10月徒刑。

檢方、吳男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高院今維持一審結果,仍依過失致重傷害罪,仍判吳男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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