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2隻毛小孩挨罰30萬 女興訟抗罰遭駁
古女被基隆市政府認定棄養兩隻毛小孩,遭裁罰30萬元;古女不服,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古女確實未盡飼主應盡義務,且無法舉證自己是一次棄養兩隻狗,還是先後分次棄養,駁回古女請求。(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動物協會前年在基隆七堵區捕獲2隻未絕育流浪狗,掃描晶片後找到古姓女飼主;基隆市政府後來認定古女未替寵物絕育,也未施打狂犬病疫苗又棄養,依動物保護法裁罰30萬元。古女興訟抗罰時雖否認惡意棄養;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罰合法,駁回古女請求,可上訴。
判決指,古女主張,家母重度身障、行動不便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家父則因心臟衰竭、痛風多年等情形,又罹患憂鬱症與酒精性失憶症,自己只好停止繼續升學,在家照顧雙親;古女解釋,當初考量雙親因病整日抑鬱寡歡,才領養2隻狗,藉此稍解全家精神壓力。
古女接著告訴法官,前年2月間帶2隻狗去河邊玩時,遺失2隻狗,必未惡意棄養,且市府對她遺失1隻狗裁罰15萬元太重,1次遺失2隻應以1個行為論處,應僅裁罰15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無論國內政令宣導、動物保護團體藉由傳播媒體及網際網路的宣傳,甚至引發電影社會關注的電影「十二夜」等,都在講述「領養而不棄養」的觀念,而身為成年人的古女,向友人領養2隻狗時也辦過相關手續,可見已對飼主應盡義務有所認識。
再者,古女雖主張應以1個棄養行為裁罰她15萬元才對;然而法官表示,古女無法舉證自己是1次棄養2隻狗,還是先後分次棄養,因此,對於市政府以她棄養1隻狗裁罰15萬元,2隻裁罰30萬元,並無不當,駁回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