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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電信管理法」修正遭疑侵隱私 警政署:是為急難救助

警政署針對「電信管理法」提案修正,有媒體質疑根本是「突襲」且侵犯隱私,警政署今為此澄清,表示為人民生命有關的緊急事件救助,有調閱資料的法源依據。示意圖。(法新社)

警政署針對「電信管理法」提案修正,有媒體質疑根本是「突襲」且侵犯隱私,警政署今為此澄清,表示為人民生命有關的緊急事件救助,有調閱資料的法源依據。示意圖。(法新社)

2019/03/22 22:38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警政署針對「電信管理法」提案修正,有媒體質疑根本是「突襲」且侵犯隱私,警政署今為此澄清,表示為人民生命有關的緊急事件救助,有調閱資料的法源依據,才依正常程序提出電信管理法草案第9條第4項建議修正版本,提供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討論,絕無報導所稱突襲,目前電信管理法草案已送立法院朝野協商,將尊重立法院朝野協商結果。

警政署表示,處理協尋失蹤人口及自殺等急難救助案件,平均每年約2萬5千餘件,如有調取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的必要者,依現行電信法第7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相關辦法,即定有急難救助得調取的規定;惟電信管理法草案通過後,電信法將廢止,相關辦法無法再適用,且電信管理法草案第9條第4項限制依通保法(刑事案件)始得調取,未來處理與人民生命身體安全有關的急難救助案件,將無調取的法源依據。

因此,為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安全,避免電信事業協助人員及救助機關同仁陷於違法爭議,各警察機關認現有電信管理法草案有修正的必要。

警政署表示,相關急難救助的機關,除警政署外,尚有消防機關、海巡機關、衛福機關及動保機關,考量相關機關皆有與生命身體相關的緊急事件救助需求(如山難及海難搜救、天然災害救援、家暴案件、兒少行方不明、性侵犯未依規定報到、傳染病防治及動物救援等),才循正常程序提出電信管理法草案第9條第4項建議修正版本,提供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討論,相關條文實屬人民生命有關之緊急事件救助,亦非刑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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