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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聘「賣女兒」違反公序良俗 結果被丈母娘打臉

男方卻主張小聘禮金是「賣女兒」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要求歸還24萬元。(情境圖)

男方卻主張小聘禮金是「賣女兒」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要求歸還24萬元。(情境圖)

2019/03/11 07:4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黃姓夫婦婚後一年多分道揚鑣,男方卻主張小聘禮金為「賣女兒」,違背公序善俗要求歸還24萬元,高雄地院認為黃男無法舉證聘金與賣女兒有關,判決他敗訴,可上訴。

據了解,黃姓夫妻前年2月中旬結婚,隔年3月初因個性不和分手,但他認為當初結婚時小聘禮金24萬元,為早期台灣社會風俗民情「賣女兒」的錢,後來雖有報答養育父母之恩的說法,但仍與賣女兒的觀念無異,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要求歸還這筆錢。

黃妻則說,小聘是以結婚為條件所為的給付,雙方既然結婚,贈與的條件已成立,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承辦法官調查,按習慣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83條前段定有明文。黃主張小聘應依台灣風俗民情認定是「賣女兒」的錢,並提出電子媒體列印之網頁為憑。

不過,細觀上開資料或屬對於某事件的評論意見,或為質疑之表示,或為引述單方面的說詞,或為發表意見者之主觀想法,且均屬匿名者的意見,不具有私文書的形式證據力,自不得憑以認定其主張為可採。

此外,黃婦的媽媽並出庭說,否認收小聘是為了賣女兒,黃男也無法舉證依台灣風俗民情給付聘金的原因為「賣女兒」,判決黃婦勝訴,不用退還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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