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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票1000涉賄選 國民黨籍前花蓮萬榮鄉長判刑3年8月定讞

    國民黨籍萬榮鄉長張秋美,2016年參加萬榮鄉長缺額補選時賄選,張秋美已被判民事當選無效,刑事部分,一、二審皆依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張秋美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資料照)

    國民黨籍萬榮鄉長張秋美,2016年參加萬榮鄉長缺額補選時賄選,張秋美已被判民事當選無效,刑事部分,一、二審皆依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張秋美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資料照)

    國民黨籍萬榮鄉長張秋美,2016年參加萬榮鄉長缺額補選時賄選,張秋美已被判民事當選無效,刑事部分,一、二審皆依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張秋美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其餘一同定讞的被告,還有張秋美的丈夫吳信太判刑2年,萬榮鄉萬榮村前村長鄭阿源判刑1年半。

    判決指出,萬榮鄉長2016年8月舉辦缺額補選,由張秋美當選,她的主要輔選幹部鄭阿源被檢警發現拿2000元現金向楊姓、李姓2位鄉民買票,2鄉民收受後答應把票投給張秋美;2鄉民在偵查後獲緩起訴處分確定。

    張素美在選前9天提領100萬元,交給丈夫吳信太,隔天至同月20日期間,吳信太拿17萬元給鄭阿源,要求鄭以每票1000元代價向鄉民買票,2男分頭遊說6人行賄買票,約定投票支持張秋美。

    一、二審皆認定張秋美3人觸犯公職人員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至3年8月,並褫奪公權2至4年。最高法院今認為二審判決已詳述證據與理由,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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