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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被甩他不平 竟火攻女方家出氣

男子因朋友被甩,竟火攻女方家出氣,遭新竹地院判刑。(記者蔡彰盛攝)

男子因朋友被甩,竟火攻女方家出氣,遭新竹地院判刑。(記者蔡彰盛攝)

2019/01/29 19:0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余姓男子到基隆幫林姓友人取回放在前女友住家的機車及汽車,途中聽到林男抱怨與前女友分手原因,義憤填膺,憤而買汽油裝在保特瓶內,再跑到女子住家放火燒掉地墊及紗窗,鄰居發現遭人縱火報警逮捕余男。新竹地院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3年7個月徒刑。

判決指出,余男2017年父親節前夕與友人林男搭計程車到基隆,要幫林男將放在高姓前女友住家的機車及汽車牽走,過程中余男聽到林男打電話向朋友抱怨與高女分手經過,忿忿不平。為了幫林出氣,竟帶著2瓶裝滿汽油的寶特瓶及打火機,走路到高女門口潑灑汽油再放火燒,燒燬高女住家的地墊、紗窗,鄰居報警逮捕余男。

余男律師表示,余男因患精神障礙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案發時因酒後一時氣憤,欲幫朋友出氣才放火;且他當日使用油量不多,造成毀損不嚴重,沒有造成傷亡;由於縱火罪屬最低法定刑7年以上重罪,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刑。

法官認為,余男因聽到林男與高女分手過程,心生不滿,酒後疏於控制自身情緒與行為,氣憤下出於為友人出氣,到高女住處潑灑汽油放火,犯罪動機顯然沒有憫恕之處。

考量余男引燃地墊、紗窗焚燒完畢火勢熄滅,未造成屋毀,但附近是住宅區,一旦延燒至房屋火勢極可能擴大、波及左右鄰舍,造成死傷或其他嚴重的財產損失;余男不顧火勢延燒將釀禍的風險,僅因一時氣憤而放火,犯行不輕,無可憫恕的情形,由於余男犯行屬未遂,已依既遂犯法定刑減刑,無法再依刑法59條減刑。

法官審酌,余男放火燒高女住宅,漠視公共安全,犯罪情節已危害他人身家性命及財產安全,幸僅燒到地墊、紗窗未釀成巨災,本應嚴懲,念及犯後坦承且犯後態度良好,並由林男代為賠償2萬元,並整修高女住家,因此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3年7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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