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後車斗載3人上國道翻覆受傷 雇主判賠629萬

五楊高架車禍現場,小貨車翻覆變形,油漆、線材四散。(資料照,記者鄭淑婷翻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全揚油漆工程公司黃姓負責人於2015年間,指派6名員工外出施工,卻只派限乘3人的1台小貨車,導致另外3名員工,違規坐在後車斗,貨車行經國道五楊高架時,因爆胎及駕駛控制失當翻覆,後車斗上的2名高姓兄弟受傷嚴重,其中1人有肢體偏癱、中度失智等後遺症,新北地院審理後判全揚及黃男、張姓駕駛賠償合計629萬餘元。
2015年7月2日上午近8時許,當時小貨車前座坐滿3人,後車斗違規載著3人,準備前往桃園國際機場施工,貨車行經五楊高架道路南下49.1公里時,因右後輪爆胎,加上駕駛操控失當而翻覆。
後車斗上的高姓兄弟受傷最為嚴重,其中一人身體偏癱,更因腦部受損,伴有行為障礙及中度失智等嚴重後遺症,食衣住行都無法獨力完成,2兄弟因此對全揚、黃男及張姓駕駛等提出954萬餘元求償。
全揚及黃男辯稱,案發當日有二部車可供乘坐,絕無要求6人同乘一台車,且雙方只是承攬關係,不是僱傭關係;張姓駕駛則主張自己沒有操控失當。
法官審理認為,雙方是僱傭關係,全揚公司本就有補償責任,而黃男身為老闆,沒做好發車前的檢查措施,僅分配限乘3人車輛,載6名員工,在貨車離開時,沒控管是否超載或其它違規,當然要負責;至於張姓司機明知違規仍上路,且車輛爆胎時控車不當,也要負責。
不過,法官也認為,高姓兄弟有自行開車到施工地點的經驗,且公司有另一台車,2人既然有其他選擇,卻因一時方便,坐在具有風險性的後車斗上高速公路,顯有過失,應負20%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