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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惟護母弒父 輕判7年半定讞

涉嫌弒父的陳振惟。(資料照)

涉嫌弒父的陳振惟。(資料照)

2019/01/11 11:4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屏東縣男子陳振惟3年前因父親長期對母親家暴,為了保護母親,憤而持利剪殺害父親,再向警方自首,案發後阿嬤到警局哭著下跪替孫子求情;一、二審都認定,殺害直系尊親屬罪的法定刑是死刑與無期徒刑,但符合自首,且是為護母而弒父,其情可憫,予以折半減刑2次,輕判7年半;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2016年7月23日晚間11時,51歲的死者陳任郎,至家人在高樹鄉經營的羊肉店,當著29歲兒子陳振惟和弟弟面前,辱罵妻子「偷藏錢、討客兄」,將妻子趕回家。

隔天凌晨2時,陳任郎又在住家客廳罵妻子,兒子陳振惟出面護母,父子爆發肢體衝突,陳振惟在衝突中拿起菸灰缸砸中父親頭部,掐住脖子壓制在地,再持利剪刺中父親左頸動脈致死,案發後隨即向警方自首。

陳振惟的阿嬤和姑姑到警局下跪,痛罵是兒子陳任郎「太惡質」,向警方及媒體表示媳婦長年被欺辱,卻仍守護家庭,是「台灣阿信」,村里鄰居也都說他很孝順,幫他求情。

檢方查出,陳任郎長期對家人施暴,陳振惟原在外地工作,不捨母親開刀出院後仍得顧店持家,才回家幫忙開店並照顧母親,因長期目睹父親施暴,終致為了保護家人而弒父,情堪憫恕,檢方起訴時即建請法院予以減刑再減刑。

一、二審皆認定符合自首要件,從無期徒刑減半為15年有期徒刑,再依情可憫恕條件再減半為7年半。陳仍認為判太重,主張是義憤殺人,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認定,義憤殺人的要件是「死者的不義行為在當場所激起的義憤」,但陳男用煙灰缸打傷父親頭部、掐住脖子壓制在地後,其父顯已沒有再施暴的可能,陳男再另因不滿父親仍揚言報復,才提升為殺人犯意,改持剪刀猛刺父親頸肩致死,不符義憤殺人要件。

至於量刑,最高院認為二審已考量完備,殺害尊親屬罪是違反倫常孝道的嚴重逆倫行為,刑度比普通殺人罪更重,二審已依自首、可憫情狀減刑至7年半,甚至低於普通殺人罪的最輕刑度10年,沒有理由再減輕,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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