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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伯騎車腳太開害人「犁田」 未盡「在場義務」吃官司

阿伯坦認當下膝蓋會痛,就是這句話讓警方確認肇事因果關係。(記者許國楨翻攝)

阿伯坦認當下膝蓋會痛,就是這句話讓警方確認肇事因果關係。(記者許國楨翻攝)

2018/12/04 14:21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朱姓阿伯日前騎車途中腳太開,過彎時膝蓋碰撞到對向女騎士機車造成對方失控「犁田」受傷,未料阿伯肇事後卻逕自離去,氣得女騎士報案,警方循線找到阿伯約談到案時原矢口否認,後來才坦認當下感覺左腳痛一下,見對方坐在地上好像沒事才離開,但就是這句話成破案關鍵,阿伯也因未盡「在場義務」吃上肇逃等官司被函送法辦。

警方調查指出,74歲朱姓阿伯當天上午騎車在北屯區旱溪東路左轉松竹路時,可能是太放鬆雙腳開開超過車頭寬度,膝蓋碰撞到對向直行機車,導致18歲范姓女騎士當場連人帶車失控倒地,未料阿伯僅轉頭看了倒地范女一眼就逕自騎車離去,轄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獲報到場,通知救護車將右側身體挫傷的范女送醫,所幸治療包紮後並無大礙。

警方案發後調閱路口監視器過濾,進一步根據機車車牌以車追人找到阿伯通知到案,他原本矢口否認與對方發生擦撞,後來才坦認「左腳被撞到會痛」,就是這句話成為警方確認肇事因果關係,再加上阿伯說「有看一下對方」自覺沒事才離開,證明發生車禍時,阿伯的確有認知車禍發生,卻因未盡「在場義務」,訊後依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等罪嫌送辦。

分隊長李建興表示,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沒有自行研判肇事責任的權利,否則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阿伯肇逃行為除須承擔刑事責任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得不償失。

朱姓阿伯騎車腳打太開碰撞到對向機車,導致對方「犁田」受傷。(記者許國楨翻攝)

朱姓阿伯騎車腳打太開碰撞到對向機車,導致對方「犁田」受傷。(記者許國楨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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