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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薪資若未達4萬 30日起雇主應寫明薪水範圍

本月30日起,依據《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薪資低於4萬的職缺,雇主應在徵人訊息上公開薪資範圍。(資料照)

本月30日起,依據《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薪資低於4萬的職缺,雇主應在徵人訊息上公開薪資範圍。(資料照)

2018/11/28 20:44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查了好幾家徵才訊息,沒註明薪資給多少,而苦惱著該不該投履歷嗎?本月30日起,依據《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無論雇主透過人力銀行還是自行刊登廣告徵人,薪資低於4萬的職缺都要標明薪資範圍,讓勞雇雙方的資訊更加對稱。

勞動部表示,求職者若能事先知道各職缺的薪資範圍,就不會在面試之後,才發現薪資不符期待的狀況,雇主也能省去招募作業的人力和時間成本。

這項修法旨在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若民眾想知道各職業的薪資行情,可上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或「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查詢和參考。

總統蔡英文今(28)日公布《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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