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紀錄!拉法葉案犯罪所得 高院裁定沒收293億
軍火商汪傳浦3年前病逝,前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聲請沒收汪傳浦、妻兒名下美金9億多元(約台幣293億元)的鉅額犯罪所得。(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涉拉法葉艦弊案軍火捐客汪傳浦,25年前潛逃出境,3年前病逝,前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聲請沒收汪傳浦、妻兒名下美金9億多元的鉅額犯罪所得,台北地院裁准沒收汪傳浦遭凍結的贓款及孳息共美金9億14萬多元,約台幣273億元,檢方不滿汪傳浦仍將犯罪所得台幣20多億匯有9個國家且有慈息未獲准,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依檢方提出匯至9國金融帳戶資料,除一審的部份外,又裁准美金5318萬多元慈息,共計沒收美金9億5332萬多元,約台幣293億元,創下刑法沒收新制最高金額。可抗告。
拉法葉弊案爆發後,軍火掮客汪傳浦潛逃,並將犯罪所得匯到他和汪妻葉秀貞、4名子女汪家興、汪家勇、汪家明、汪君玲在瑞士等國的61個境外帳戶,成為前特檢偵追查重點,並啟動和各國司法互助追查贓款。
刑法沒收新制去年7月上路,訂沒收專章,在刑法第40條第3項增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犯罪或判決有罪者的它罪所得,得單獨宣告沒收,前特偵組立即向台北地院聲請沒收汪傳浦相關犯罪所得美金9億6975萬1764.31元。
北院去年7月裁定,汪傳浦的犯罪所得分為本金、孳息兩部分,本金的部分,即國軍1989-1991年間向法國湯姆笙(Thomson)公司購買拉法葉軍艦期間,居間擔任掮客的汪傳浦竟以其擔任實際負責人的開泰公司,與湯姆笙簽立協議書約定可拿回扣美金5億1594萬239.92元,其中的美金2875萬6431元,因是用來行賄前海軍武獲室整後組組長上校郭力恆,因這部分已執行2875萬美金,因此裁准沒收犯罪所得本金為美金4億8719萬多元。
此外,汪傳浦的犯罪所得本金存在瑞士、列支敦士登、奧地利、英屬澤西群島、盧森堡、英屬曼島等6國銀行,被凍結後還是產生4億1295萬4078.46元的孳息犯罪所得,此部份也必須沒收,因此共裁准沒收美金9億14萬多元,約台幣273億元。至於帳戶最新現值至執行完畢期間的孳息,也將一併沒收。
不過,檢方查出,汪家人在凍結帳戶前,曾將美金9252萬餘元犯罪所得匯往新加坡、賽普勒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香港、中國、美國、法國、巴哈馬等9國,且有慈息,因這幾個國家拒絕我國司法互助或時間過久資料已銷毀,此部分的沒收聲請無法估算,遭北院駁回。
高院裁定指出,除了仍維持北院裁准沒收的美金9億14萬多元,約台幣273億元之外,另針對汪家人在帳戶凍結前將鉅款匯往新加坡等9國的部份,採認檢方提出犯罪所得確匯至上述9國銀行帳戶的資料等事證,裁准應沒收美金5318萬多元慈息,共計沒收美金9億5332萬多元,約台幣29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