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未超標 遊覽車司機仍被判刑......
遊覽車司機酒測值沒超標,仍被判刑確定。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周姓遊覽車司機今年初載客到新北淡水,與機車騎士發生擦撞,酒測值0.24,雖未達公共危險罪0.25門檻,仍被起訴,而士林地院依酒精代謝率推估他開車出門時,當下酒測值已超標,日前判刑5月,全案確定。
今年1月15日,周男在桃園家中喝威士忌,晚間11點上床睡覺,隔天早上8點開車上工,先前往台北市某飯店接團客,再開往第一個景點淡水,等到旅客都下去老街參觀,他再開往捷運站旁臨停,待在車內休憩,但因該處為路口,阻礙車輛通行,11時許被張姓騎士驅離。
周男聽話駛離,卻因車門忘了關,於行進間勾到張男的機車後照鏡,張男不滿,尾隨其後,並選在中山路派出所前將他攔下,堅持報警;周男的酒測值為0.24,未達公共危險標準,但因他不斷強調酒是前一晚喝的,警方研判,他早上8點出門時實已超標,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檢方也持相同見解,聲請簡易判決。
一審判周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還須吊扣駕照3年,等同剝奪其工作,周男驚呆,上訴主張確實有喝酒,不過只接受以0.24計算,這樣只須吊扣駕照半年,且當下在警局做的體能測試,結果一切正常,哀求法官「給我再開車的機會」。
二審合議庭援引法醫研究所的資料,指正常人每小時的酒精呼氣濃度約減少0.05至0.075,而周男早上8點開車出門到11點29分接受酒測,期間經過3小時29分鐘,因此回溯他出門時的酒測值應為0.414,已觸法,原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事實上,周男之前就有三次酒駕前科,第一次獲得緩起訴,第二、三次被判有期徒刑與併科罰金,未料仍學不乖,這次竟酒後載客,幸未釀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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