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替代役太累 男子2度逃兵...緩刑被撤銷
替代役種類多元,林男換了單位還是逃兵,被撤銷緩刑。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林男去年到保一總隊擔任替代役男,嫌生活太累,屢次逾假未歸,被依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判刑2月、緩刑2年,詎料8個月後,他再次擅離職役,被判拘役50日,台北地院認為他在緩刑期間再犯,有必要執行刑罰,裁定撤銷緩刑;若檢察官不願給予易科罰金機會,林男就得入監2個月。
林男去年申請擔任替代役,被分配到保一總隊第六大隊服務,因不適應作息,去年3月間,未在規定時間內收假,延遲了30小時才返隊,過了2個星期,再度逾假未歸,這次更誇張,足足晚了138小時才回到隊上報到。
林男兩次擅離職役達168小時,觸犯「替代役實施條例」中的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保一依法告發,承審的桃園地院考量他無前科、承認犯行,判刑2月、緩刑2年。
事後,林男轉調至別的單位服役,卻未記取教訓,去年聖誕節再度逾假未歸,等到跨完年才返回單位收假,擅離職役逾7日,二度被送辦,這次被北院判拘50日。
由於林男在緩刑期間再度犯案,檢察官向北院聲請撤銷緩刑,法官依法為「得」撤銷,而非應撤銷緩刑,但在看完林男的卷宗後,認為有撤緩的必要性。
法官指出,兩案相隔時間不到1年,後案與前案判決緩刑的時間更僅相距不到半年,顯見林男明知在緩刑期內應慎行,卻不知悔改,未能體悟國家給予的寬容,恣意違反法律的誡命規範,足認緩刑已無法達到自我警惕、抑制再犯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裁定撤緩,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