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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人對方4天後猝死 檢方認定肇事者無責

撞到人對方4天後猝死,檢方調查後認定肇事者無責。(記者蔡彰盛攝)

撞到人對方4天後猝死,檢方調查後認定肇事者無責。(記者蔡彰盛攝)

2018/10/10 14:08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蔣姓男子去年6月撞傷陳姓男子,造成手腳受傷,4天後原本活跳跳的陳男卻突然暴斃,陳妻認是車禍撞到頭導致丈夫死亡。不過檢方依相關證詞及解剖報告,確認陳男是心血管疾病導致死亡,與車禍無關,蔣男僅涉過失傷害罪嫌。新竹地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蔣男2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50歲的蔣男去年6月5日早上開車行經竹北博愛街、光明三路時,暫停在禁止臨時停車區,後方的陳姓機車騎士行經,來不及反應撞上蔣男的車子左前方,造成人車倒地,導致陳男手腳大面積擦挫傷。

陳男6月8日突然在家陷入昏迷,隔天下午死亡。陳妻認為先生死亡是車禍撞擊到頭部有關,一口認定蔣男肇事導致,怒控過失致死。不過,檢方調查結果認定陳男死亡是病死,與車禍無關。

檢方調查,陳男發生車禍是左手腳大面積擦傷,自行前往診所看診,6月8日再送到東元醫院急救,隔天下午中樞衰竭急救無效死亡。而被害人在警詢筆錄時,僅提及自已手腳受傷,沒有提到頭部傷,且溫姓證人也證稱被害人當下說手腳有擦傷,意識清楚,加上解剖確認死因是生前高血壓自發性腦幹性出血致死,時間上與車禍沒有連續,且死者也沒有明顯頭部外傷,確認死因是病死,認定蔣男僅涉過失致死罪嫌,因而以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新竹法官認為,蔣男開車應遵守交通規則,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行人穿越道不得臨時停車,且車子起動前應讓行進中的車輛先走,而疏於注意發生車禍,造成被害人受傷,審酌被告事後坦承犯行,但至今仍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獲得告訴人諒解,依過失傷害罪判2個月,易科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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