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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在區間車上伸鹹豬手 男子被重判9月

    陳姓壯年男子多次在火車上偷摸女子,法官重判9月必須入監服刑。示意圖。(資料照)

    陳姓壯年男子多次在火車上偷摸女子,法官重判9月必須入監服刑。示意圖。(資料照)

    2018/10/04 10:11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陳姓壯年男子有在火車上偷摸女子,被依性騷擾防治法判拘役50日前科,今年3月又在台中與彰化區間車上偷摸未成年少女大腿,法官認為這次不是性騷擾,而是強制猥褻,重判9月必須入監服刑。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陳男正值壯年,今年3月11日上午9時許,搭乘台鐵由台中烏日駛往彰化區間車,在第2車廂內與「小靜」(化名,15歲)少女比鄰而坐。

    車子離開烏日站未久,陳男不知少女確切年紀,但依「小靜」外貌,主觀上可預見是未滿18歲之女子,但幾歲並不重要,而是少女白皙大腿讓他按耐不住,伸手摸了左大腿,「小靜」驚覺遭受侵犯,身體往右挪移要逃離現場,陳男再伸鹹豬手,又來摸臀部,違反少女意願強制猥褻得逞,「小靜」驚叫又起身離開才未繼續下去。

    陳男被警方傳喚到案坦承犯行,法官問他「你看這女孩大概幾歲?」,他說大概17、18歲,他去摸到未成年少女,罪加一等。

    法官發現陳某在98年間也有在台鐵火車上,性騷擾鄰座女子被判處拘役50日定讞的前科,但這次不同,被告強行撫摸,少女隨即以移動身體、啜泣等肢體動作表達拒絕,被告執意繼續撫摸,已違反少女意願無疑,本案雖看不到有使用強暴、脅迫手段,但其手段已妨害少女自由意思,而該當於強制猥褻要件,不是單純性騷擾的瞬間短暫行為,其目的除滿足自己性慾,亦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審酌被告家貧、國小畢業,重複犯類似案件,不知反省,判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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