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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丟菸蒂涉社維法 法官:不等於「焚火」不罰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2018/09/06 21:2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程姓男子長期把菸蒂丟在遮雨棚上,被鄰居檢舉,警方認為他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有危害安全之虞」移由法院裁罰,程男坦言亂丟菸蒂,解釋說「我懶」,又說不知這樣會引起火災,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也認為,這與「焚火」要件有別,裁定不罰。

依社維法68條第1款規定,無正當理由,卻在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

警方調查,曾男長期亂丟菸蒂,還曾因此驚動消防隊前來滅火,才未釀成火災,不料,今年5月21日,他又亂丟菸蒂,因而移由法院裁處。

鄰居也指證程男亂丟菸蒂,並說:「遮雨棚上面還有很多曾男亂丟的菸蒂,我很怕會造成周圍住戶的危害」;程男則坦言:「我習慣不好加上懶惰才會亂丟菸蒂」,但又說「我不知道亂丟菸蒂會引發火災」。

法官審閱全案卷證後認為,程男沒有「焚火」行為,且依鄰居所述,僅能證明曾男有亂丟菸蒂惡習,但仍與「焚火」要件有別,何況無證據可以顯示曾男丟棄的菸蒂是否已拈熄菸火、有無引起火苗,難認定有危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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