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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疑夫猛嗅老婆體味 檢:算家暴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文傑指出,只要行為讓老婆感到「痛苦畏懼」,就算家暴。(情境照)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文傑指出,只要行為讓老婆感到「痛苦畏懼」,就算家暴。(情境照)

2018/08/22 13:3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男子懷疑老婆外遇,每天只要老婆一回家,就湊上去猛聞狂嗅她身上味道,聲稱自己具有跟狗一樣的敏銳嗅覺,可聞出偷吃異味,被法官認定為家暴,判拘80日,對此,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文傑指出,只要老婆感到「痛苦畏懼」,確實就算家暴無誤。

張文傑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定義的家暴,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決議意旨,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

而「騷擾」指的則是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感受。

張文傑認為,本案的老公前已有家暴行為,法官核發保護令,裁定他不准再騷擾老婆,包括身體及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亦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但他仍用不斷地狂聞老婆,造成老婆心情不快、痛苦畏懼,已構成騷擾行為,當然就會被視為違反保護令。

張文傑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家庭成員間應彼此互相尊重,切莫以為沒有動手就不構成家暴,遇有家庭糾紛,實應本於理性、和平手段與態度尋求解決,以免毀了得來不易的緣分。

☆民眾如遇同居關係暴力情形,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多疑夫狂聞猛嗅老婆。(資料照)

多疑夫狂聞猛嗅老婆。(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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