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家暴心驚驚 檢:有法保護不用怕!
目睹家暴者,亦受家暴防治法保護。(示意圖)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家暴案件一直是公權力難以介入的區塊,有時受害的不只是遭施暴的一方,連目睹的小朋友也可能出現心理創傷,對此,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17日表示,其實「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越修越完整,現已納入目擊家暴的家庭成員,身受其害的民眾可申請保護令,避免二次傷害。
徐弘儒指出,「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舉凡傷害、恐嚇、妨害自由等任何刑事處罰行為外,精神凌虐、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也是其中一環。家暴防治法保護對象除了夫妻、父母子女以及一定家屬或親屬,就算不是直接受暴者,只要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該法亦會加以保護這些兒少或家庭成員。
徐弘儒說,不幸遇到家暴,除報警處理外,另可撥打「113」保護專線、向直轄巿、縣巿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透過警察機關、相關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會視案件情節不同,裁定核發類型不一的保護令,如:禁止再為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被害人一定之距離;參與加害人處遇計畫等。
徐弘儒強調,當加害人違反法院保護令所命之內容時,則有違反保護令罪,可能面臨刑事追訴處罰,並且當涉犯違反保護令或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時,法官可能會裁定羈押。
若遇到「恐怖情人」,徐弘儒解釋,2016年2月4日起,家暴防治法已把有親密關係的伴侶納入保護對象,換言之,男女朋友間也準用該法。
徐弘儒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民眾不要認為家庭暴力是別人的家務事,不願意介入,其實,許多隱藏在社區的家暴案件非常需要民眾協助發掘,透過群體建立家暴意識,不再隱忍縱容,配合司法的適時介入,才能建構有效的防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