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找失聯友人 翁竟報警謊稱對方失蹤求協尋
呂男為尋人竟異想天開,謊稱友人是失蹤人口,要警察幫忙協尋,新北地院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他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68歲呂姓男子與王姓男子是朋友關係,王男前妹婿協請呂男幫忙找尋王男,但因呂男與王男其實已多年未聯絡,呂男為尋人竟異想天開跑到警局報案,謊稱王男是失蹤人口,要警察幫忙協尋王男,新北地院日前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呂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前年3月,呂男至新北板橋派出所報案,佯稱王男失蹤,受理員警因此將王男資料登記上傳至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暨身分不明網路系統,王男得知後怒而提告。
檢方認為,依警政署「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規定,員警受理民眾申報失蹤人口時,並無實質審查權,僅負形式審查義務,且一經民眾申報,就得輸入登載於「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認定呂男涉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