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1000元隔一個月才還 侵占遺失物獲判無罪
千元大鈔的圖像。(資料照,記者廖淑玲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張姓男子在信義區的超商櫃台前,撿到1張千元鈔票,帶回辦公室忘了處理,1個月後被失主找到,張立即還錢,檢察官依侵占遺失物罪嫌起訴張男;台北地院認定,張得知失主後已立即還錢,不能苛求張男必須放掉公事而優先處理撿到錢的事,判張無罪。可上訴。
北檢起訴指出,去年6 月15日下午4 時許,曲姓女子不慎掉落一張千元鈔在超商櫃台前,張男事後發現彎腰撿拾帶走,7月18日友人輾轉問他是不是撿到錢,張男才透過轉交將鈔票還給曲女,檢方認為張男將錢占為己有,有侵占犯意,將他起訴。
審理時,張辯稱曾與同事討論要如何處理,有想過交給店員或大樓管理員,但因金額不大,擔心遭店員私吞,於是將鈔票帶回辦公室放進置物盒,打算日後再送去派出所,後來因公事繁忙而忘記處理,但錢一直在盒子裡,並未動用。
法官勘驗監視器,確認張男撿到錢後,確實曾一度轉身返回超商,且他撿到錢後沿路都把鈔票拿在手上,沒有蓄意遮掩、隱藏,步伐也未加快,何況得知失主後,也立刻承認撿到錢並還錢,法官因此採信他的說詞,認定沒有侵占的主觀意圖。
法官認定,拾獲者若因個人私事而耽誤送警處理的時間,則不能過份苛求拾獲者必須置個人私事於不顧,去優先處理拾得物,所以不能僅憑還錢的時間點,就直接推論張男有將錢據為己有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