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被罰300元提告申訴失敗 多加一筆300元訴訟費
臨時停車應儘量靠邊,否則會被開罰。(示意照,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郭姓女駕駛不滿遭人檢舉違規停車挨罰300元,她以為了方便輪椅上長者上車才臨停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法官檢視相關照片後,認為郭女未依規定靠邊停車已影響其他車輛通行,警方開罰無誤,駁回請求,還要支付300元訴訟費,可上訴。
郭女指出,今年1月20日開車行經屏東市,她沒有緊靠路邊臨停是為了預留空間,方便高齡90歲的母親能從輪椅上車,卻遭人檢舉違規停車因而收到300元罰單,她覺得很冤枉,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臨時停車時,應緊靠道路右側,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郭女的汽車右輪壓在停車格線上,明顯距離路面邊緣超過60公分非常多,左輪甚至已侵入車道,影響其他車輛通行,警方開罰無誤。